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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筑】这8大部门居然都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12 11:33:18

导读:“在本案当中,原告应当尊重涉案强拆决定而负有对被强拆房屋内的办公用品、家具、货物等动产财物的及时搬离义务……鉴于原告未尽及时搬离义务,是扩大造成少量动产财物损失的主要原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屋内物品损失10000元……”在一起因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而引发的违法强拆案件中,法院在行政赔偿判决中作出了上述理由论述。那么问题就来了,所谓老百姓一方的“及时搬离义务”究竟是否成立?理由中提到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又是什么东西?难道只要限期拆除决定作出了,不论其合法合理与否,老百姓就要马上开始往出搬东西了吗?
 
【查处违法建筑】这8大部门居然都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针对上述疑惑,律师的答案是简单而明确的:这种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仅凭一份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是不能得出老百姓必须要自己主动往出搬值钱的东西避免物品在拆除中被埋压进而造成损失的结论的。
 
【基本案情:从一份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说起】
 
为节约篇幅,放一张判决书的截图进来供各位看官阅读理解。

【查处违法建筑】这8大部门居然都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查处违法建筑】这8大部门居然都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简言之,按判决书中的观点,老百姓在收到所谓“强拆决定”后,就应当老老实实赶紧搬东西。你不搬,结果政府怠于履行强拆过程中的职责也没给你搬,砸在里面成了灰了,这个损失你要自己承担绝大部分,谁让人家行政行为有那个“公定力”呢!
 
【查处违法建筑】这8大部门居然都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律师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这一论述存在两方面原则性错误,实在是令身为平头百姓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无法苟同:
 
其一,“公定力”这个概念法院引述得不错,和百度百科中的几乎一字不差。
 
问题在于它只引述了前半部分,后面还有一句关键的话它给落下了——公定力是相对的,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也就是说,判决得出的这一大套逻辑不是必然的,如果涉案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那么所谓“公定力”就定不住了,老百姓照样有权一边依法诉讼救济,一边无视其存在。
 
其二,涉案的所谓“强拆决定”根本没有拆房的“公定力”。
 
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显示,2015年5月22日,当地城管局向原告即某公司作出“限拆决定书”,限其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在此之前,有关部门未对涉案房屋作出过其他违建认定、处置文书。也就是说,这份文书的性质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而非“强制拆除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它真的具有判决中所说的强大的“公定力”,它也只能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这件事儿,而压根儿就没有直接动手拆除房屋的行政效力。
 
【查处违法建筑】这8大部门居然都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请注意,根据上述法条的明文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针对“限拆决定”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未自行拆除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动手强制拆除。而本案中,涉案“限拆决定”不仅遭到了起诉,而且还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也就是说,仅凭它的作出是根本不能推出“当事人要负有及时将室内物品搬离义务”这样的结论的!试问,你究竟能不能合法的要求我自行拆除房屋都还是未知数,我凭什么就要开始先搬东西呢?
 
何况,本案中城管部门心急火燎地于2015年6月4日即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依据的还是这唯一的一份“限拆决定”。在其置法律明文赋予当事人的6个月救济期限于不顾、肆意违反法定程序强拆房屋的前提下,又凭什么要求当事人遵从所谓“公定力”而自觉自愿地往出搬东西呢?
 
简言之,在本案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本身不具备导致当事人房屋被政府强行拆除的行政效力,真正具备这一可能性的文书是后面要作出的那份“强制拆除决定书”。这个一作出,意味着政府真的要动手拆房了,你老百姓要留神屋里的瓶瓶罐罐了。(事实上,真正需要履行将室内物品妥善搬离并清点登记移交义务的是负责强拆的行政机关,而非行政相对人自己)故此,判决中的这一理由着实牵强附会,难以自圆其说,尤其是无法成为令强拆主体逃脱违法强拆赔偿责任的理由,据此而认定老百姓一方“未尽及时搬离义务是扩大损失的主要原因”更是令人咋舌:试问,6个月的救济期限内你就不该拆,如果你不拆,会有所谓的室内物品损失冒出来吗?主要原因怎么能是老百姓没搬东西呢?明明是政府一方的违法强拆行径所致啊!
 
【查处违法建筑】这8大部门居然都有权查处违法建筑?
 
我们愿不厌其烦地再次强调一下拆除一般违建的法定程序: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有两个都下的,也有只下一个的)→6个月内当事人有权起诉,此时不能拆→6个月经过当事人未起诉也未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强制拆除决定→公告限期拆除→行政强拆(强拆时必须将室内物品搬离并妥善移交)
 
据悉,这份判决因老百姓一方已经获得了可以接受的行政赔偿而未遭上诉。面对如此说理的一份“生效判决”,各位看官有什么观点、看法,尽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评论,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只为广大行政相对人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