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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生、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02:34

再审申请人李东生因诉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行赔终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东生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评估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吉财智询报字(2018)第Q-001号《李东生拟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咨询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首先,咨询报告未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咨询事项明显超过财智评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其次,从内容上看,咨询项目包括“金丝垂柳树”和“金丝垂柳树苗”两项,而报告结论却只有“金丝垂柳树”,没有“金丝垂柳树苗”。最后,其向一、二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应予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咨询报告可否作为确定李东生损失的依据。
首先,关于咨询报告出具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的资质问题。财智评估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营业范围: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其具有对案涉咨询内容出具咨询报告的资质。咨询报告中显示资产评估师为刘学东、宋杨,在李东生提供的申请再审材料中附有二人的加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章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可证明刘学东、宋杨作为案涉资产评估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其次,关于咨询报告内容问题。咨询报告中“资产咨询结果汇总表”中载明“金丝柳成树80-120元/棵。金丝柳苗34473.60元。”故李东生主张咨询报告的结论不包含金丝柳苗的价值,与事实不符。最后,关于应否准许李东生重新鉴定申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李东生虽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以咨询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李东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东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