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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泰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25 12:09:08

再审申请人上海增泰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亭镇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9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增泰公司申请再审称,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属于行政处罚,九亭镇政府未告知其听证的权利,违反程序,原判决未查明被诉决定的法律性质,认定被诉决定程序合法的依据不足;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涉案房屋,九亭镇政府适用《城乡规划法》错误,原判决未查明建房时间、结构、面积、缘由等历史因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提供新的规范文件证明九亭镇政府不具备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7月2日九亭镇政府至九亭镇同利西路XXX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上所建的建筑物未取得合法审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2016年7月4日,九亭镇政府向增泰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查处的事实、理由、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九亭镇政府于2016年7月13日向增泰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增泰公司在九亭镇同利西路XXX号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拆违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增泰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16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九亭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拆违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九亭镇政府作为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根据九亭镇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九亭所出具的关于涉案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范围图示及权属证明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的涉案建筑位置,九亭镇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增泰公司向本院提供新的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本案中,增泰公司对涉案建筑的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事实亦无异议。增泰公司认为其已取得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涉案建筑的建造时间等历史原因,不能否定增泰公司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事实。九亭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及《拆违若干规定》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尚无不当。九亭镇政府经现场调查,向增泰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告知增泰公司相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之后作出本案被诉限拆决定,符合《拆违若干规定》的程序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机关命令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性措施,该性质依法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听证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增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
综上所述,增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增泰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