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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文笔砖厂与鹤庆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25 12:52:48

原告鹤庆县文笔砖厂(以下简称“文笔砖厂”)诉被告鹤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鹤庆县政府”)环保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笔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对原告生产办公场所强制断电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生产经营场所恢复供电。
事实及理由:2005年6月,原告投资人寸会英与金墩乡邑头村委会第六、第八社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邑头村60亩土地用于建设机制砖厂,承包期为20年。原告在筹建阶段取得了发展计划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监督部门的相关批复手续,依法登记成立后,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原告一直按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被告成立的“鹤庆县非煤矿山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18年6月25日拉掉原告生产办公场所的电闸、拆除原告供电设施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停电”行为是被告的“领导小组”于查封原告生产办公场所当天实施的,目的在于阻止原告的生产行为,其属于查封的具体措施,原告已就查封行为提起诉讼,该案的诉请已包含本案的诉请,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鹤庆县文笔砖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鹤庆县文笔砖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