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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律师说在举报的名义下索取钱财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3-08-14 14:40:56

案件情况

2020年11月16日,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某物流公司大货车超载问题,经122报警台接单后,接到某物流公司大货车超载的市民服务热线。隔一天,赵某以将举报物流公司存在的扬尘、超载等问题作为要挟,向该公司运输活动负责人李某等人索取1万元。由于害怕赵某继续举报,李某等人被骗,因此按照赵某的要求,通过汪某的手将钱款交给了赵某。

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万元。初审判决后,赵某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没有收到钱,构成敲诈未遂。

北京三中院二审认定,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被告人赵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音像和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赵某以继续举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超载等为要挟,经他人转达,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取钱财,造成李某等人恐惧心理,然后把1万元钱交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汪某,最后由汪某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提出的有关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主审法官表示,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超载行为,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本应予以鼓励和倡导,但赵某在被交管部门处罚后,为了强迫索取财物,以继续举报为要挟,从而达到非法索取财物的目的,这不仅违背了法律赋予公民检举权利的本意,也侵犯了李某等人的财产权。王某在得知对方有违法乱纪行为后以告发相威胁,但如果告发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这样做是为了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行使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罪的刑事责任。北京敲诈勒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