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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19-11-20 15:04:29

案件介绍: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xxx号奔驰轿车与刘某驾驶的长安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奔驰轿车车主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该辆奔驰轿车进行了定损核赔。

因本起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奔驰轿车车主遂向该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车辆索赔转让书,因此某保险公司依法向刘某提起诉讼,行使对刘某相应部分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即向刘某追偿10059.4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为1408.32元,以上款项合计11467.72元。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给付某保险公司上述款项。

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是否等同于“各管各的”?

律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并不代表“你修你的车,我修我的车,你处理你车上的受伤人员,我处理我车上的受伤的人员”,毕竟双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各有不同,双方车上的人员受伤情况也各不相同。承担同等责任的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走各自的保险程序,保管好自己花费的票据等,以免在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进行诉讼也有可支持的证据。

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是什么意思?

 

相关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