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4-14 12:15:08
【性侵案女孩母亲发声】4月13日,接近鲍毓明的人士称 ,鲍曾给“养女“小可(化名)请家教,给零花钱、微信红包和转账等。此前小可母亲称从未向鲍索取钱财。小可母亲还表示,该男子曾威胁女儿称,如果告诉妈妈实情,我就杀了你妈妈。
目前,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4月11日,“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当事人鲍毓明的身边人向澎湃新闻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小芳(化名)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中,“小芳”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内容亲密内容,“小芳”还提到让鲍毓明等她两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
不过,这一书面回应回避了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以及被指强迫小芳看“恋童癖视频”一事。
此前报道,小芳称其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毓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并尝试自杀。报警后,警方撤案后又立案,但一直没有进展。
希望该案不要到最后不了了之。那么,上述涉及受害女孩母亲发声表示女儿受到恐吓。那么,恐吓威胁他人犯什么罪?恐吓威胁他人生命怎么判刑?
可能构成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将加害内容通知他人即为已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有实现加害的意图。行为人所通知的恶害必须为行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观上,一般人均认为足以造成危害。
恐吓行为必须以直接或确定的间接方式,不包括不确定的间接方式。所谓确定的间接,是指行为人虽不直接恐吓被害人,但将恐吓事实告知特定人,并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谓不确定的间接则指行为人只对不特定的人扬言恐吓事实,并未明示任何人将恐吓事实转告被害人。
4、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惧,即可构成本罪,法律常识,而无需行为人所恐吓的事项成为事实。
一、情节轻的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情节恶劣的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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