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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过程中,拆迁户要弄清这些问题!避免到手的补偿不合理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6 21:53:53

一、明确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有关机关为了解决棚户区里的居民居住条件差而进行的征收拆迁,使得棚户区居民有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

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够扩大的利益,把本不属于棚户区的区域也进行拆迁,而这种“被棚户”属于违法拆迁行为。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时候,有关机关会划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拆迁方进行拆迁时不能超过这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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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不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

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方在进行征收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最后的结果进行公布,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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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该由被拆迁人民主选择,然而,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够降低成本,自己选择评估机构,有的被拆迁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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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的评估,要按市场价值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然而,在现实的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通常会给房屋的评估价值设置一个最大金额,但是这个最大金额会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也就是说,一户人家的居住面积是120平方米,那么这家人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在同地段买到120平的房屋。

五、被征收人拥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棚户区改造可能会有一些不合法的行为存在,为了能够保护棚户区居民的利益,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