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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7 10:01:31

一、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作用在于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委会是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也就是说,村委会并不是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自然也就不具有行政权力,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在自治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务。
二、村委会是否有权批准和组织实施征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际中,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以上主体并不包括村委会。也就是说,村委会并没有权力批准和组织实施征地,其如果“批准和组织实施征地”显然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
三、合法权益受到村委会或其负责人侵害怎么办?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村委会擅自实施的“征地”违法行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处;对于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也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