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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宏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21:35

再审申请人神木市宏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公司)因诉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神木市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磊公司申请再审称,1.宏磊公司一、二审中提交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宏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亮与神木市政府主管环保的副市长龚兴中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神木市政府强制拆除了宏磊公司的厂房设备,原审裁定对电话录音未予认定;神宏磊发[2017]01号文件确属于宏磊公司签发,该文件是宏磊公司为了与神木市政府和解所写,并不能证明宏磊公司确实是“积极主动自行拆除”其厂房设备。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2.龚兴中的电话录音、宏磊公司向神木市政府等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榆政环字﹝2016﹞75号文件及证人证言亦可以证明神木市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继续审理本案。
神木市政府提交意见称,1.宏磊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煤焦油生产、销售和储存被媒体曝光,执法部门在接到上级督办函件后决定组织对其厂房设备予以拆除,但宏磊公司向神木市政府提出由其自行拆除以减少损失。经同意,宏磊公司雇人自行拆除,期间神木市政府安排人员现场监督拆除进度并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拆除过程中,神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四次现场勘验;因拆除操作不当发生火灾,神木市大柳塔消防大队曾出警灭火并给予宏磊公司罚款。2.宏磊公司主张神木市政府拆除其厂房设备的证据不足,该公司提交的神宏磊发[2017]01号文件明确载明神木市政府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宏磊公司的起诉和上诉正确。请求:驳回宏磊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宏磊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神木市政府强制拆除其储油厂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一、二审法院根据宏磊公司自认主动拆除了厂房设施的神宏磊发[2017]01号文件、神木市环保局制作并经宏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亮签字确认的记载宏磊公司拆除厂房设施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认定宏磊公司自行拆除案涉厂房及设施,其起诉神木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无事实根据。宏磊公司虽在再审审查中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以证明案涉厂房及设施系神木市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但这些证据不足以否定一、二审裁定的认定,故对宏磊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神木市宏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