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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国壁种植专业合作社、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22:27

再审申请人西吉县国壁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国壁合作社)因诉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吉县政府)、西吉县国土资源局、西吉县火石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火石寨乡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行终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国壁合作社申请再审称,1.西吉县政府于2018年4月作出《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盾2018”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西吉县国土资源局、火石寨乡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对其农业设施项目进行环保整改。正是由于西吉县政府作出上述行政指令,西吉县国土资源局、火石寨乡政府才进行所谓的联合执法,对再审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进行强制拆除,该份文件是西吉县政府参与强拆的最直接证据。2.再审申请人没有实施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再审被申请人所述的强拆理由仅仅是为了完成西吉县政府的整改任务而编造的借口。3.西吉县政府、西吉县国土资源局、火石寨乡政府先以招商的方式吸引再审申请人投资,再找理由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建设诚信政府的要求。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西吉县国土资源局、火石寨乡政府于2018年4月19日向国壁合作社共同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壁合作社未限期自行拆除,西吉县国土资源局、火石寨乡政府联合对案涉非法建筑进行了拆除,西吉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国壁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再审,主张西吉县政府系适格被告,但其理由不足以推翻一、二审的认定,故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明的是,国壁合作社拒不变更被告,一审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其针对西吉县政府的起诉,对其针对西吉县国土资源局和火石寨乡政府的起诉依法进行审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但一审裁定驳回全案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存在不当。国壁合作社仍可就案涉拆除行为针对西吉县国土资源局、火石寨乡政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国壁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吉县国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