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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泾川王母泉啤酒有限公司、杨浩春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18 18:22:56

再审申请人甘肃泾川王母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母泉公司)因杨浩春诉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泾川县政府)会议纪要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母泉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程序错误,对于发回重审的三个案件未进行合并管辖,违背管辖恒定原则,二审承办法官未依法进行回避。2.二审认定王母泉公司不具备上诉人资格,存在法律认识错误。3.二审颠倒县政府审核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关系和先后顺序,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的会议纪要系泾川县政府针对王母泉公司资产转让问题形成的决议,也是泾川县工信局、泾川县国土局作出关于企业资产转让意见函复的依据,与函复一起成为王母泉公司解除与杨浩春《资产转让协议书》的主要事由,对杨浩春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案涉会议纪要已外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王母泉公司与杨浩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对王母泉公司的资产进行转让,如果其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确需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形成意见后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泾川县政府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径行作出限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决议,于法无据。王母泉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所提出的理由不能证明上述认定存在错误,故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母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泾川王母泉啤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