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案例分析

西安市长安区通远润滑油经销部与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25 12:01:06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通远润滑油经销部(以下简称通远经销部)因诉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7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远经销部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远经销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长安区通远润滑油经销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通远润滑油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