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案例分析

孔某、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2-25 12:35:29

再审申请人孔祥源、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因与被申请人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5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祥源、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文件,即认定官庄村列入涿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从而判定“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应予解除符合合同约定”,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要经有权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文件证明了官庄村土地征收还处于前期准备实施阶段。二、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2009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第十条只是规定了遇到政府行为时双方均免责,并未对合同解除设定任何条件。即使该条为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但由于官庄村只是被纳入涿州市“城中村”改造试点,并未实际进行土地征收行为,因此并未有任何“政府行为”,也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一、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判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有恶意诉讼之嫌。在该地块未获得有权政府征收土地批复并进行合法征收前,双方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如果涉案土地因“城中村”改造而被征收,再审申请人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补偿,装修附属物的补偿等。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第十条约定:“如遇政府行为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此协议,双方都不算违约,善后事宜双方另行商议解决。”该条款实际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政府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合同可以解除;二是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不属违约,善后事宜由双方另行解决。再审申请人称该条款不是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未提出明确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2013年11月12日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委员会、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的批复,2013年12月10日涿州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可以证明官庄村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获批准。案涉土地房屋位于官庄村,官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势必要涉及到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会对案涉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较大影响,原一、二审法院认为符合因政府行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依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案涉租赁合同应予解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称征收土地需经有权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系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不足以否定案涉土地房屋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客观事实。另,再审申请人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企业停产停业、搬迁费用、装修附属物等补偿,因其在原审中未提出反诉,原一、二审未列入审理范围,并无不妥。综上,孔祥源、涿州市京源印刷机械厂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