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人民律师网 >> 法律知识

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施工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

来源:人民律师网整理| 2020-01-22 18:45:0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     组29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       有限公司,住所地      南路(      4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第三人      某局,地址     叉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某0330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      县人民法院 (2018)  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但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上诉人的房屋固然系因滑坡地址灾害垮塌,但客观上是完全能够恢复原状的,一审法院认为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即使恢复也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也明显错误。
一审法院从理论上论述了恢复原状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认为案涉上诉人的房屋无法恢复原状,而上诉人恰恰认为,案涉房屋是完全可以通过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解决的,且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简便易行。
(一)案涉受损房屋完全能够恢复原状
目前,案涉房屋周边的施工行为已经停止,地质地貌形态基本固定成型,之前滑坡造成的继发的二次性灾害的可能已经基本不存在。对此,通过勘察现场即可明显看出,重建房屋并适当采取代价很小的加固措施确保房屋安全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完全具备可操作性的。一审法院在未勘察现场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地认为无法恢复原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该案中,对案涉受损房屋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为简便易行,采用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更直接,争议更小,更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更有利于上诉人一大家人的迫切的居住及生产生活需要
案涉房屋已经全部毁损,无法居住,且屋内财物均被掩埋,客观上已经不具备评估鉴定损失价值的可能性,如果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也需要走前置的评估鉴定程序,无端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案件审理期限也势必大大延迟。具体到本案,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明显会人为增设鉴定评估程序,加之标的物已经垮塌,客观上已经无法鉴定,且即使走鉴定评估程序,对于房屋价值和室内被掩埋物品的损失也会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案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显然比金钱赔偿更为简便易行,一审法院对此节的认定,显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果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如上述,案涉房屋是完全能够恢复原状的,依据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递进层级适用的立法精神,通过恢复原状就可以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恢复原状是首选,在受损权益足以填平情况下,也可以不考虑金钱赔偿
三、上诉人房屋因致害方的违法施工操作导致垮塌,合法权益受到了现实损害,一审法院的判决对此未予解决,致使上诉人作为公民借助司法审判权来厘清责任和弥补损失的诉求未予实现,其迳行驳回诉讼请求的行为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理应予以撤销
我国《民法总则》第17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均明确规定,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依据相关立法精神,具体的适用原则应当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有救济损害的需要,如果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受害人,就应当同时适用其他方式。”“是单独适用,还是合并适用,可以由受害人提出,也可以由法官根据不同案情依职权决定,但不管是受害人提出,还是法官依职权决定,采用一种或两种方式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就不必再采取其他方式,以避免行为人承担不适当的责任。”这种选择不仅仅是在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之间选择,而是在多元化的责任方式项下进行组合性选择,且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可以并用的,也体现了责任多元化趋势和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精神。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没有解决上诉人谋求损害赔偿的根本诉求,直接套用“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论述,从而驳回起诉,对上诉人是极为不公平的,也没有体现“定纷止争”这个民事审判工作的最基本的功能。
四、上诉人一家人口众多,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解决其家人最基本的居住功能的需求极为迫切
案涉受损房屋为上诉人及其子女一家12口人唯一居住场所,同时宅基地所在区域也并不属于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区域红线内,一审法院即使认定不予恢复原状,也应该从上诉人及家人的基本需求出发,充分释明,正确适用法律,积极采用多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这才是目前新形势下正确行使司法审判权,切实做到司法为民的正确做法。然而,一审法院在没有考虑是否采用金钱赔偿或其它赔偿方式更能维护上诉人作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诉人生活水平,而仅从致害方对上诉人受损财产进行恢复的难易程度出发,对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上诉人的现实损失如何解决根本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结论,却推卸责任的认定上诉人另案主张赔偿问题,更进一步直接作出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判决,实质上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偏袒致害人的行为。
综上,上诉人的案涉受损房屋完全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采用金钱方式比恢复原状更为复杂;上诉人一家人口众多,对居住有迫切的现实的需求,一审法院不顾上述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予解决问题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的是极为错误的,理应予以撤销。恳请二审法院能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体恤底层民众疾苦,从彻底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审慎作出公正裁决,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上诉人家居住问题的燃眉之急。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2份
    2、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两份